出口商如何保障安全收汇
出口收汇纠纷的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据中国国际贸易网的资料,国际上权威的国际追帐公司美国邓白氏公司统计(中国),在代理的国际贸易货款拖欠案中,(1)有意欺诈占60%;(2)产品质量或交接货期违约占25%;(3)严重失误占10%;(4)其它占5%。其中涉及的海外公司,(1)海外华商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一般公司占25%;(4)驻外机构占5%。
因此,出口收汇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在:
(1)虽然教训一再发生,但仍然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从西方的谚语,可以看出西方商人的态度:He who has no money in his purse, should have honey on his tongue(身无分文的人,全凭一张嘴)。即使中国商人特别信赖的信用证,国际商会的《UCP500》的序言中就强调,“Know who is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 how(了解对手比了解怎么操作信用证更重要)”。这应该成为出口商的座右铭。
(3)由于我方合同履行不严谨,外方找借口不付或少付款。由于质量不符、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例如,某公司出口石蜡给孟加拉国公司,由其驻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有不符点,而我方公司仅凭香港公司口头承诺接受不符点就发货,后买方公司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款赎单,而船公司竟擅自拍卖货物,充抵运费。
(4)纠纷发生后,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5)我国公司缺乏一套科学的收汇风险防范制度。目前,往往随业务员个人的经验与领导的能力去解决具体问题,没有上升到系统防范的科学层次。比如如何了解外商资信;对不用收汇方式不同防范对应措施;如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函、外汇保值等方式;如何才是一个好的出口贸易文本;出口商如何有效控制货物避免钱货两空等等,缺乏制度指导和管理防范,也缺乏预警机制和纠纷规章制度。
例如:2007年1月,山东济南的一家进出口公司与日本大阪的客户签约,向日方出口当年产鲜姜80吨。供货前,该公司向日方提供了前一年的货样,日方表示满意。但当年因收成不好,姜的规格普遍偏小,收购成本上升。由于质量问题比较严重,日方要求退货拒付剩余款。中方公司对日方的索赔要求不作正面回答。最终日方提出仲裁,经仲裁责任完全在中方公司。
编审: 杨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