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法院建议建供热温度记录制度
日前,张某与热力公司的欠费纠纷,经沙区人民法院判决最终尘埃落定。张某因欠2004年~2005年度暖气费3000多元,至今未付,因而要付出被罚4000多元滞纳金的代价。
法院庭审中,张某对自己欠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他称拖欠费用,是因为热力公司每年给其房子供热温度不达标,自己多次向热力公司反映,无果,所以至今拖欠未付。不过,对于这些说法,张某未拿出相应证据。
相反,根据热力公司当庭提供的测温记录显示,张某家温度已经达到18摄氏度,因此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热力公司暖气费3330.8元,滞纳金4521.55元。
□ 调查
2006年乌市暖费累欠4.5亿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乌鲁木齐市2006年暖气交费率为84.1%,累计欠费4.5亿元。2006年~2007年供暖期间,乌市热力办共收到2743起投诉,主要是关于暖气供热温度不达标,室内温度太低的投诉。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郑东良分析,目前供热合同纠纷诉讼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集团诉讼较多,热力公司一起诉就是七八十户,甚至达上百户,案件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二是在居民用户因室内温度低而拒交暖气费的诉讼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尤为重要;三是热力公司与散户不签订供热合同也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
郑东良说,一方面是热力公司抱怨收不到暖气费,另一方面是市民认为热力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拒交暖气费。最终解决的办法只能选择对簿公堂,这给法院审判工作也造成很大压力。2006年,我市两级法院共收到3000余件供热合同纠纷诉讼,其中大部分拖欠户是因为经济困难拖欠暖气费,还有一部分是因为供热温度不达标,拒交暖气费。
因此,提醒用热居民在遇到热力公司供热不达标的情况下,学会收集证据,请居委会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证,记录当时的室内温度,及时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建立供热温度记录,以减少纠纷。
此外对于争议较大的滞纳金问题,法院原则上会按照双方的供热合同的约定判决。因此供热公司与住户在订立供热合同时,最好对滞纳金问题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