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审议供热条例修改稿
供热的室内温度是否要调高?温度不达标应该怎么退钱?对于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很快将有定论。传媒记者从市人大得到消息,6月18日、19日两天,《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供热条例(修改稿)》)已提交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这项法规将于6月21日进行表决,若表决通过,则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本法规拟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供暖时间没有变化
《供热条例(修改稿)》中规定,采暖期仍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可以根据气温情况自行调整,供热单位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室内出现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最低温度有望调高2℃
《供热条例(修改稿)》规定,采暖期内用户的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现行为“18℃±2℃、但不得低于16℃”),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进行全额退费。
另外,关于供热收费方面,《供热条例(修改稿)》中规定居民用户用热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费,对于已经实行分户计量的,计费方法由市政府确定。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用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适当补助。《供热条例(修改稿)》中还规定,若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试供热;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停止供热,将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