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剂回收瞄准汽修业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和《中国制冷维修行业氯氟烃产品(CFC)整体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工作发布了相关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任何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不得将CFC-12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使用四氟乙烷(HFC-134a)制冷剂的汽车空调时,不得重新使用CFC-12制冷剂。并且从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企业应当逐步配备CFC-12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汽车空调维修过程中,必须将CFC-12制冷剂回收再利用。
为了规范市场,国家环保总局和交通部还将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为重点企业维修操作人员提供免费的相关工作培训。
编审: 郭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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